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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婚后患精神病 妻子第四次起诉离婚被驳回 夫妻真的不长久?

信息发布者:雄狮帝国
2017-11-30 22:35:21

丈夫有病,原本应该不离不弃的妻子,却提出离婚。前不久,荣昌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,原告刘女士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四次起诉被告吴先生离婚,经调解未果,法院判决驳回。

20年前,吴先生入赘刘女士家当了上门女婿,2006年,吴先生患精神分裂症,2012年1月刘女士将吴先生送至其父母家,此后吴先生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。

在此期间,刘女士未曾前往看望、照顾吴先生,也未支付吴先生任何费用,而是三次向法院起诉吴先生离婚,其中第一次起诉后刘女士自愿撤诉,后两次起诉因刘女士自己原因,案件依法按撤诉处理。

首先,配偶患有精神病,如果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(也就是不想再履行夫妻义务时)是可以请求离婚的。但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、生活保障等问题,一般需要先申请变更监护人后,才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。

而此案看来,法院依法判决吴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吴先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指定其成年儿子小刘为吴先生监护人。实际上监护人已经变更,但法院因为联系不上其儿子小刘,无法确认是否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,且刘女士也不愿给付“困难帮助金”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,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确实有失偏驳,但是从情理的角度上来看,还是没有问题的。

大家怎么看呢?

相关法律分析:

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”,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,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如果理由成立,经调解无效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。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:

1、婚前曾患过精神病,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;

2、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,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;

3、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。

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,不论是否隐瞒,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。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离婚是“感情确已破裂”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,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。

离婚,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,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,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,但是,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,也应当尊重其权利,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,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,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应由其父母、成年子女、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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